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右检刑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冀州**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市,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9年5月13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二次,延长期限为15日。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
阿拉善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冀州**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让阿拉善右旗**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76358.99元,销项税额420980.01元,价税合计2897339元。虚开税额共计420980.01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金额420980.01元,数额较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巩某某的供述均称,在2013年阿拉善右旗**纺织有限公司给冀州**绒毛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过两车羊绒共有三吨左右,现有证据不能确认是否有真实交易,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让他人虚开的行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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