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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8********,满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系辽阳县丰燚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经营者,现住辽阳县**镇**站**栋**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辽阳县丰燚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赵某某在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销方没有实际发生货物购销行为和没有实际收支货款的情况下,采取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至11%不等的税点支付开票费和虚构货款资金流等手段,让辽阳三兴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为辽阳县丰燚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185.25962万元,税额31.070713万元,价税合计216.330333万元。辽阳县丰燚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了会计凭证、列入了会计账簿,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行税额全部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和抵扣税款。案发后,赵某某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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