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沈丘县****有限公司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郑州****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568991.89元,税额62589.11元,后8份发票均在沈丘县国税局认证并抵扣税款。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并向国税局补缴税款62589.11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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