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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青岛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经营青岛沿**有限公司期间,因进项发票不够,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王某某(已判决)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约价税合计8.2-8.5%的开票费,王某某又联系代某某(已判决),代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青岛宏**有限公司、青岛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407613.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9225.91元。后青岛沿**有限公司将上述13张发票均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59225.91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赵某某在经营青岛沿**有限公司期间,因进项发票不够,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代某某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某某支付约价税合计6.5-7%的开票费。后代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青岛宏**有限公司、青岛达**有限公司、青岛雪**有限公司、青岛中**有限公司、青岛山**有限公司、青岛富**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99399.3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2562.3元。后青岛沿**有限公司将上述9张发票均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72562.3元。

案发后,青岛沿**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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