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常州**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沭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花苑**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公司在与常州**物资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公司负责人赵某某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多次让常州**物资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699926.6元,其中税额共计人民币85100.46元。后**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进项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85100.46元。

2020年6月2日,赵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赵某某已补缴了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法定、酌定处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