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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56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3********,汉族,中专文化,原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业务员,住上海市静安区**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担任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业务员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票面金额5%开票费的方式,虚开了开票单位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合计105541.4元,价税合计726373.1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补缴增值税105541.4元,缴纳滞纳金102639.51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国家税收损失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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