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扬中市**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扬中市**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8日将该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6月,扬中市**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为偷逃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伙同公司员工薛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从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500179元,抵扣税款217974.74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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