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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工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2月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张家口运福物流有限公司、张家口安平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玉田石油分公司开户充值加油卡,将加油卡销售给他人,将所获资金回流给上述两家企业,并让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玉田石油分公司为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价税合计2472100元,税额合计340292.67元。赵某某从中获取提点费和好处费10000余元。

本院认为,某某上述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赵某某违法所得10000元应予没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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