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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城,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路**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继明,江苏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营的连云港**矿石销售有限公司在为其提供运输的个体货运车主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过陶某甲、陶某乙(均另案处理),让该二人经营的连云港*甲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乙物流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2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164617.63元。上述发票由连云港**矿石销售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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