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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张某某),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街**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6月11日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8日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介绍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437320元,税额63542.22元,被*甲公司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63542.22元。案发后,*甲公司补缴税款。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介绍南京**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92960元,税额13507.01元,被*乙公司用于抵扣税款,致国家税款流失13507.01元。案发后,*乙公司补缴税款。

2018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天长市公安局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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