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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惠山区**镇**新村**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惠山区**镇**巷**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无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由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从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无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34081.64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了税款。

2019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2019年10月18日,无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134081.6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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