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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北**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0日因非法购买易制毒品案被盐山县公安局罚款。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河北**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2016年5月至8月份期间,赵某某通过房某某(另案处理)在与葫芦岛市**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葫芦岛市**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787521.6元,税额为114426.2元,后河北**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到盐山县税务局抵扣税款。公安机关立案后,河北**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补交了税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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