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春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区**街道**路**巷*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街**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侦查部门认定事实:2007年7月,赵某某在香港帝乐文娜酒店客房送给时任阳江市委常委、江城区委书记冯某某现金200万元港币,请求冯某某帮助他拿到漠阳江东河大桥及引道新建工程和中洲新城项目商住用地。此后,在冯某某的帮助下,赵某某挂靠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漠阳江东河大桥及引道新建工程,其经营的阳江润信置业有限公司也取得了中洲新城项目商宅用地。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向冯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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