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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讯衅滋事案)_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修车工人,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镇**团**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7日2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不起诉人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在克拉玛依市“一号井”附近对准备承运30余名农民工的被害人方某某进行殴打,强取其承运经营权,违法所得2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从犯,且对被害人仅使用轻暴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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