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0********,汉族,初中文化,系海城市**局退休工人。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路**号**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9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2月1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6日海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因交通肇事朱某某夫妇赔偿本案被害人王某某父母等人各项损失人民币142070.5元。朱某某给付人民币30900元后不再履行,因此本案被害人王某某作为原告的代表人申请海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该案一直未执行,被害人王某某找到了自己的远亲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告诉被害人王某某想办这件事需要请托他人需花人民币20000元。因此被害人于2017年7月15日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中给其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7月16日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儿子齐某某家中给其人民币10000元。收到钱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给交通肇事执行案的***市人民法院办案人杨某某打电话要求办案人帮助办理此案,杨某某提出要求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提供被执行人朱某某的住址等可供执行的信息。赵某某向王某某转达了此要求。因被执行人朱某某搬离了原住址,王某某打电话朱某某也拒接,所以无法提供这些信息。2019年4月15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其他人找到朱某某的联系信息,直接找到**8市人民法院办案人杨某某办理此案,杨某某通过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信息找到朱某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后被害人王某某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要人民币80000元其中即包括被害人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拿的人民币20000元办事款,也包括被害人王某某所说的借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儿子齐某某的看病用的借款。2019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人民币20000元存入其儿子齐某某的银行卡中。2019年4月22日齐某某分二次转给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对于齐某某给付被害人王某某的人民币20000元的性质,被害人王某某认为是齐某某偿还其的借款,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其子齐某某认为是办事款。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向海城市公安局报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诈骗其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赵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电话录音光盘四张及纸质文本四册已装入检察卷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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