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南独乐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担任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村委会**时,谎称自家新盖房屋为村老年活动站,擅自利用**村五户村民的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指标,由姜某某对此房屋做门窗改造和外墙保温,并支付给姜某某7000元差价。经鉴定,门窗及墙面保温的价格评估为人民币34249元。2020年7月24日,赵某某支付给姜某某27249元,姜某某表示对赵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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