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北省晋州市**乡**村**路**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出售游戏账号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后,将该游戏账号转卖给被害人,得款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又通过游戏公司申诉的方式将已经卖给被害人高某某的账号取回,以此方式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7600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和解协议书等;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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