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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镇**屯,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欲在松原市**商贸购买农机直补车,该商店老板兰某某(不起诉)授意赵某某找吉林省农民顶名购买农机车便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后被不起诉赵某某找到镇赉县**镇农民杜某某(不起诉)帮助其顶名购买了一台价值16500.00元的插秧机,该机具享受补贴5800.00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具有酌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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