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79********,满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部**、深圳市**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红超,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少光,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5日、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自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于2018年5月,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以能帮助被害人陈某某(男,50岁,广东省人)申请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延期贷款为由,骗取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四部手机、冻结的银行账户,由公安机关依法解除。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