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刑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6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路**沟**楼**楼**门**号,无业。2014年12月30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雯,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艾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18年11月8日向唐山市路南区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延期审理两次。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05月,唐山**公司总经理王某某通过他人结识赵某某后,赵某某虚构有能力给**公司承揽唐山**公司**工程,因王某某资金不足,赵某某又虚构有能力帮助办理贷款人民币30亿元,以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的名义,诈骗王某某人民币2810万元,王某某于2010年06月10日至2010年6月21日间,分多次在唐山市路南区境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给赵某某转账人民币2810万元,后因王某某需要资金,从赵某某处要回人民币600万元。经查证,唐山**公司未与唐山**公司签订过**工程,赵某某也未能给王某某办理人民币30亿元贷款,赵某某已将所得款项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退回公安机关。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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