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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9********,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1月29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3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候某某5101291967********),2020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使用微信通过搜索附近人的方式添加被害人周某某为好友,并冒充女性与其聊天。同年1月12日至28日,赵某某使用假名“王某某”,虚构其母亲去世、父亲生病等需要用钱的事实,共计骗取周某某323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全部损失,同时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赵某某的诈骗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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