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村**组)。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在辽宁省**服务区一男子处(真实身份不详)购买虚假的跨区作业证、车牌、行驶证四套,在其驾驶车牌号为黑B****8的货运车辆拉运新的农机具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向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跨区作业证、车牌、行驶证,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
2020年8月26日,入口站江苏省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收费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5,163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3日,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约定地点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赵某某已补缴全部过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关于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的查验标准》、价格计算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信息记录表、介绍信、违法情况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收缴笔录;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赵某某对黑B****8车辆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全部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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