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韩某某、刘某某,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事及朋友关系,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购买银行内部高息理财产品,并承诺按时返还利息,先后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800元。立案前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返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诈骗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35800元,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还被害人钱款人民币442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生活所迫实施诈骗,所得赃款也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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