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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现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已起诉)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杨某某因需周转资金,2014年6月10日,由被告人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共同抵押位于**小区的一套房产,并在借条上签字,2014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明知未归还抵押借款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产出售并向借款人隐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应当认定为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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