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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盂县某某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韩某某,谎称其能办理贷款业务。韩某某要求赵某某办理100万元贷款。2019年12月18日,赵某某利用微商软件伪造了与“乔部长”、“宋总”的聊天记录,截图转发给韩某某,谎称办理贷款业务需收取13500元资料费、好处费,赵某某收到该款后,用于偿还其浦发银行信用卡欠款。案发前,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退还受害人韩某某20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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