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4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兴华,广西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30日,本院以南市宾检刑诉〔2019〕623号起诉书对赵某某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20年6月17日以南市宾检刑变诉〔2020〕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南市宾检刑诉〔2019〕623号起诉书作出变更。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12月31日,本院以南市宾检刑不诉〔2021〕6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将本案撤回起诉。同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以(2020)桂0126刑初2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起诉。
宾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5日,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区分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在广西宾阳县新桥镇大罗村委会赵村有人实施电信诈骗,于是与宾阳县公安局共同组织警力实施抓捕。2019年8月15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广西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宅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抓获归案,并在现场依法收缴赵某某随身携带的4部手机。经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4部手机进行电子数据鉴定,发现其手机内存有实施电信诈骗内容的短信。
本案在撤回起诉后,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无新的犯罪事实和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重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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