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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8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14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同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微信“跑分”群内发布虚假洗钱业务信息,被害人樊某某信以为真,并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接下该虚假洗钱业务,赵某某向被害人樊某某提供其在赌博网站账户的充值银行卡号,被害人樊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赵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62170072000********转账20000元,转账成功后赵某某通过其在赌博网站的账户将赃款提现到其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81000********)并将被害人樊某某微信拉黑,赵某某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挥霍。2020年8月4日,根据公安部推送电信诈骗案件线索落地核查指令,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网络安全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赵某某接受调查,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移交成都警方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父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樊某某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事后全部退赔,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9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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