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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威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7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该局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侍春元、严鹏,均为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自2017年87日至95日、2017年1017日至11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724日至87日、自2017年106日至1020日、自2017年1218日至2018年11日)。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在徐某某、赵某某经营的凉州区**广场**商城**手机城内,以给少量钱财为诱饵,并许诺可以消除信贷公司分期支付记录或支付分期款,取得严某某等126名被害人的信任,采取让被害人与易分期、普惠快信、普惠快捷、佰仟金融等公司签订手机分期付款合同购买手机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诈骗,现已调取借款合同的被害人有126人,共办理分期付款业务184起,被害人借款金额合计人民币584922元。赵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事实未查清,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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