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威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武威市凉州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该局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侍春元、严鹏,均为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8月7日至9月5日、自2017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7月24日至8月7日、自2017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1日)。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在徐某某、赵某某经营的凉州区**广场**商城**手机城内,以给少量钱财为诱饵,并许诺可以消除信贷公司分期支付记录或支付分期款,取得严某某等126名被害人的信任,采取让被害人与易分期、普惠快信、普惠快捷、佰仟金融等公司签订手机分期付款合同购买手机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诈骗,现已调取借款合同的被害人有126人,共办理分期付款业务184起,被害人借款金额合计人民币584922元。赵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事实未查清,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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