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对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汾阳市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汾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任某某购房款158000元,涉嫌构成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汾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不能证明赵某某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汾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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