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9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村,现暂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店。因犯诈骗罪、重婚罪,于1990年4月13日被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给被害人梁某某儿子找工作为由,骗取其现金34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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