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街**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苑**单元**室,云南龙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1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3月份以来,赵某某、葛某某因云南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在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葛某某向赵某某提出以低价车源为诱饵骗取客户定车款并占用部分定车款用于偿还以前公司客户定金的方案,赵某某考虑后同意葛某某的方案并答应给葛某某2%的好处费,葛某某为了给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来客户,将赛某某介绍给赵某某认识,后葛某某将该方案的意思传达给赛某某许诺给赛某某每台车1000至3000元的好处,赛某某为了给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来客户及挣到好处费,向赵某甲谎称自己跟上海大众厂家有关系、能搞到低于市场价的桑塔纳车源,2018年5月份,石家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郝某某向赵某甲询问有无桑塔纳车源,赵某甲遂向其介绍赛某某,后经赛某某操办,郝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与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114台桑塔纳轿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大众桑塔纳2016款1.6L手动风尚版(市场指导价89900元,简称899桑塔纳,共42台)售价:60900元、大众桑塔纳2016款1.4L手动风尚版(市场指导价84900元,简称849桑塔纳,共72台,)售价:55900元、20个工作日内交车完毕、定金为车辆总价的20%,郝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16时许通过转账支付定金1316520元,云南龙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定金后,赵某某先让公司财务张某某将其中的46万元转入其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内(卡号为62148587********)归其个人支配,后又让张某某将其中的10万元以桑塔纳定金的名义转入葛某某名下的民生银行卡内(卡号为62169122********)归其个人支配,让其寻找车源。2018年5月20日,赛某某以提前拿到好处为名,对郝某某谎称要把其哥哥赛某甲名下的公司曲靖市**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做大,利用曲靖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郝某某签订了32台桑塔纳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郝某某按合同约定向曲靖市**商贸有限公司转入32台桑塔纳轿车定金364760元,赛某某收到定金后,赛某某利用现金支票取现2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将定金中的8万元转给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8万元被赵某某当做赛某某的欠款予以扣留,其余定金亦被赛某某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赵某某、赛某某、葛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葛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唐某某4万元,让唐某某寻找车源,唐某某又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楚某某3万元,通过楚某某寻找车源。赛某某、葛某某为拿到好处,经唐某某与楚某某商量后,楚某某同意返还合同总价值的2%作为赛某某、葛某某、唐旭的好处,后经唐某某、楚某某操办,2018年5月21日,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110台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大众桑塔纳2016款1.6L手动风尚版(市场指导价89900元,简称899桑塔纳、共50台)售价:62900元、大众桑塔纳2016款1.4L手动风尚版(市场指导价84900元,简称849桑塔纳、共60台)售价:57900元、定金12%、30个工作日内交车完毕,并给濮阳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付12%定金共794280元,濮阳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祁某某刚将全部定金转给楚某某,楚某某收到定金后,将总车款的2%转给葛某某,共计132380元。后楚某某谎称北京有24台桑塔纳现车,要求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付24台现车车款20%的定金,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遂又给其转账11万元,葛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楚某某转账1万元作为定金,后楚某某以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为由,拒不发车也不退还定金,经查楚某某将全部定金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6月份,过了合同约定交车日期,郝某某要求赛某某及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定金,并追问赛某某上家,赛某某无奈说出实情,并唐某某微信名片推荐给郝某某认识,郝某某因着急要车,后由唐某某操办,郝某某与濮阳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24台899桑塔纳现车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每台车售价58900元,定金282720元,郝某某实付定金24万元,5个工作日内交车完毕,楚某某收到定金将定金偿还其个人债务后,2018年6月10日,楚某某让吕某某垫资,在许昌**4S店以每台车6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6台899桑塔纳轿车,雇佣板车将6台车运送到郝某某指定交车地点,当日晚上交车时,楚某某要求郝某某付清全部车款及剩余定金42720元,郝某某付清车款及剩余的42720元定金后方才交车。后楚某某又要求郝某某付清剩余的18台全部车款方才交车,郝某某担心被骗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并要求楚某某退还定金,楚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并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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