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住永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永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合伙做工程及帮忙购买**镇**村**组安置地指标为由,将刘某某及陈某某的21万元钱骗走挪作他用。2018年10月,赵某某以与罗某某合伙承包**镇**村**组土方工程为由,将罗某某的2万元钱骗走用于还高利贷,之后销声匿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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