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住枣庄市薛城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6月至2013年4、5月份,赵某某伙同王某某以在平川区开洗煤场为由多次向任某某借款总计136万,双方约定利息5分,2012年6月至2013年4、5月份赵某某给任某某利息约40万元。经核实,2011年至2012年赵某某与田某某合伙在平川区**矿办煤场,投资约三、四十万,煤场经营半年就停业;2013年4月份,赵某某与田某某、马某甲等人合伙在平川区**矿开办洗煤场,赵某某投资约8万元。第二个煤场经营期间赵某某于2013年7月份独自返回山东老家,后未参与煤场经营分红,也未退股。赵某某将从任某某处骗取的现金用于日常开销、挥霍,至今未归还。

2.2013年7月16日赵某某以为煤场购买铲车为由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后赵某某独自返回山东老家与被害人失去联系至今未还,经核实,赵某某没有给开办的煤场购买过铲车,而是将所骗钱款挥霍消费。

3.2012年6月12日,2013年7月份,赵某某以还朋友任某某债务为由向马某乙借款72000元,2013年7月份赵某某独自返回山东老家与被害人失去联系至今未还,赵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挥霍消费。

4.2013年6月17日赵某某以煤场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某借款2万元,后赵某某独自返回山东老家与被害人失去联系至今未还,赵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挥霍消费。

上述被骗欠款共计150.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借款时是否实施欺诈行为,任某某、李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借款是否是基于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赵某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