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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浙江省诸暨市**镇**社区**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窝藏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增宽,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 年12 月份,李某甲、田某某等五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绍兴市警方刑事拘留。李某乙(李某甲女儿)通过朋友联系吉某某(另案处理),吉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找到甄某某(另案处理),甄某某经陈某某等人找到赵某某,赵某某称经向办案机关人员了解案情后承诺为被刑事拘留的李某甲等五人办理取保候审。赵某某遂以协调费、律师费为由索要人民币60万元。经向田某某销售假药案办案机关核实,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于2017年1 月10 日因情节轻微依法对涉案两人办理取保候审;另外三人中李某甲等二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而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田某某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赵某某为李某甲、田某某等五人聘请的律师并未向绍兴警方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侦查阶段扣押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人民币60万元,由公安机关解除扣押并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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