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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徐某某签署民航职业中介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赵某某指导徐某某就业至山东航空公司安全员岗位一职,收取服务费10万元,需在六个月内负责徐显毅通过航空公司的初试、复试和终审环节。后赵某某分三次收取徐某某服务费53000元,期间通过伪造体检通知、培训通知等,骗取徐某某的信任。2019年10月30日徐某某通过自行向山东航空公司查询录取信息,获知自己被骗,遂向赵某某索要缴纳的服务费,赵某某退还33000元,当日徐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赵某某传唤到案。

2019年11月6日赵某某家属向徐某某退还剩余的服务费20000元,并自愿补偿40000元,获得徐显毅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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