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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99********,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村,拘留前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学附近出租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广元市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晚上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利用互联网上的年轻漂亮女性相片在“伊对”交友软件上注册了呢称为“**”的女性账号,然后用“伊对”交友软件联系上了四川省营山县在杭州工作的男子朱某某并相互加了QQ好友。随后两人转移到QQ上聊天,赵某某谎称自己名叫张某某,女,现年22岁,广元旺苍人。朱某某相信后表达了想与赵某某建立恋爱关系的想法,赵某某随即表示同意。二人频繁通过QQ联系至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自己想到杭州找工作与朱某某长期在一起为由,先后编造了需要购买飞机票到杭州、机支付宝冻结、手机掉了购买手机为由通过微信、QQ、支付宝支付的方式多次诈骗朱某某5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QQ、伊对、支付宝截屏、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扣押决定书;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信息网络诈骗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侦查机关扣押了全部赃款的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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