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河北承德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93********,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承德市双滦区**镇**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58同城应聘至夏某某(另案处理)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文职工作,负责录入谢某某等业务员(均另案处理)的业绩、付钱购买客户信息等辅助性工作,后听到业务员冒充扶贫办工作人员打电话,明知该公司可能在实施诈骗,仍继续在公司从事文职工作,每月领取约二千余元工资,工作十个月之后离职。2019年10月13日,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河北省承德市**区**镇**街**号**单元**抓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