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7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村**号,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村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穆庆蕊,北京千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北街(朝外北街西口-吉市口路)道路南侧30 车位及北侧36车位自2013 年8 月15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由北京**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经营,并在北京市朝阳区交通委员会备案。后因国家政策变动,北京**有限公司**分公司从2018 年6月30日不再做北京地区停车业务。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北街(朝外北街西口-吉市口路)道路南北两侧停车位自2018 年7 月1 日起由北京**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并在北京市朝阳区交通委员会备案有效期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期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费均为非法行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北街(朝外北街西口-吉市口路)道路南北两侧,冒充停车收费管理员向被害人何某某(车主,男,48岁,北京市人)等人收取停车管理费,诈骗共计人民币9629.8元。
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被抓获归案。现家属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获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多名车主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达成刑事和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橘色衣服一件退回由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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