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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8月1日、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6月1日、8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分别于2019年7月1日、9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赵某某与其夫郑某某购买了黄岛区*****1栋办公单元1204、1205、1206、1207户四套房屋,但未办理房产证。2014年8月14日赵某某、郑某某与苑某某签订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卖予苑某某,2015年8月,苑某某履行完付款义务,但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手续、未实际交付。2014年10月1日,赵某某又与王某甲、刘某甲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租赁给王某甲、刘某甲。2015年7月17日,上述房屋因郑某某的借款合同纠纷,被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查封,后该案于2015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赵某某承担还款义务。赵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牡丹江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上述房屋于2017年被公开拍卖,徐某某、王某乙分别竞得上述1206、1207和1204、1205四套房屋,并于2018年得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确认。2018年4月10日,赵某某将1205、1206户以每年8万元的价格租赁给刘某乙使用,收取半年租金4万元和押金1万元。2018年6月19日徐某某报案称其拍卖所得的上述1206、1207户被他人占用,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侦查,同年7月27日,赵某某与刘某乙、徐某某达成和解,赵某某退还刘某乙装修、租赁费11.5万,将房屋腾退给徐某某。在此期间,赵某某对牡丹江市中院二审判决不服又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4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绥芬河市和牡丹江市法院的一、二审判决,郑某某的债务由其个人负责。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已撤销一、二审判决,现认定赵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依据已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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