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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部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4********,哈尼族,小学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队**号,现居住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组**单元**室。2020年5月22日,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10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11月6日补查重报。

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赵某某伙同罗某甲、罗某乙等人对李某甲、李某乙虚构罗某甲为未婚缅甸人等事实,以与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结婚为幌子,罗某甲等人以要彩礼的名义对李某甲和李某乙父子索要钱款152000元,后被郑某某、赵某某等人瓜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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