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8********,汉族,大专文化,江阴市**镇私人店面销售,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7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在河北省定州市加入传销式电信诈骗组织“香港**化妆品有限公司”,并成为该组织的业务员。该公司自上而下分别设有“总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又称寝室长)“主管”“业务员”等职务。该组织业务员以女性身份,利用微信、QQ等网络工具聊天,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男性被害人的信任,之后虚构“生病需要医药费”“没钱吃饭、“没有路费过来见面”等事实,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并将诈骗所得以“每日生活费”、“化妆品加套额度”等名义上交公司或用于生活费。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至10月,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娄某某人民币900元,以“母亲生病、自己生病”为由骗得其男友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9000余元、以“父亲生病、没钱吃饭”为由骗得其在加入该组织前认识的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16元,合计人民币10116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相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坦白、赔偿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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