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洪湖市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谎称自己有商品房转让,将要买房的受害人程某某带至洪湖市新堤街道“紫金华庭”小区,将他人的已购房又谎称是自己要转让的房,骗取受害人程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洪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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