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交由张某某(另案处理)用于注册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应对公账户,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500元。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康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骗款项银行流水、对公账户开户凭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同案人员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能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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