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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3********,汉族,大学本科,西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长安区**镇**街**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通过关系将周某甲的儿子周某乙办理到西安音乐学院学习,并以疏通关系为由收取周某甲20000元,后赵某某以学院老师称周某乙舞蹈功底太差不能办理,学院已收取20000元定金不能退还等由拒绝退还诈骗钱财。周某甲于2020年7月29日报案,赵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退还周某甲20000元,取得周某甲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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