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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建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住福建省**镇**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建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由建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

建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1982年11月份经建宁县人武部核准入伍,后在云南省昆明市思茅区空军地勤86325部队警卫连服役。1984年1月1日86325部队因精简整编正式批准盖章赵某某退伍,退伍后赵某某被分配至建宁县**乡供销社工作。2007年8月27日,建宁县民政局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出具的闽民优[2007]291号文件关于开展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核查认定工作的通知和闽民优[2007]292号文件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并向建宁县各乡镇落实相关参战退役人员并发放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赵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参战人员鉴定表、参战卡等记载参战信息的档案,并未参加其86325部队1984年4月至6月的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不属于参战退役人员。为了能领取到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赵某某却向建宁县民政局提供了更改退伍时间为1985年1月1日的虚假退伍军人证明书、其战友邓某某、张某某出具关于赵某某的参战证明和打老山、者阴山两大战役的个人简介等虚假材料,并填写福建省部分参战、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表后,骗取建宁县民政局发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38571元人民币。

2016年9月份,建宁县民政局接到有关赵某某骗取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举报。经核查,建宁县民政局认定赵某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于2016年9月份停发赵某某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并于2017年1月9日对赵某某作出建民处字[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赵某某退回冒领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38571元。赵某某收到处理决定书后拒不退还钱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赵某某提供的退伍军人证系伪造的;不能证明赵某某系不符合领取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条件的人员,建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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