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娅,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赵某某在其前女友被害人梁某某向其借钱时产生骗财意图,遂谎称介绍朋友帮助梁某某贷款,并将自己另外一个昵称为“私人定制”的微信号推给梁某某让其联系贷款事宜。尔后,梁某某与“私人定制”联系办理贷款,赵某某用该微信以支付手续费、解决征信问题、风控问题等为幌子,骗取梁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款项合计人民币5000元,所获款项供自己耗用。
2019年8月30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案发后,赵某某与梁某某达成和某某协议,赵某某的亲属赔偿梁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梁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赵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和某某、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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