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Z38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9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农转非”人员。2017年4月,为达到在年满50周岁以职工身份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目的(社保制度规定,女性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年满50周岁可以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年满55周岁方可退休),赵某某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找到重庆**纸制品厂(以下简称“**厂”)的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另案处理),由魏某某虚构赵某某与**厂的劳动关系,利用伪造的工资流水等材料向社保部门申报缴费,从而使赵某某在2018年6月年满50周岁时以职工身份办理退休。赵某某支付给魏某某等人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截至2019年6月,赵某某共计骗领养老金人民币1.6万余元。
2019年1月,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在核查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骗取养老保险金的事实后,于2019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3月31日,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赵某某退还全部骗领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社会保险专项核查报告、重庆**纸制品厂、重庆**纸制品有限公司缴纳社保金情况表、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与他人共同虚构劳动关系诈骗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数额较大,鉴于赵某某系初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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