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科尔沁右翼前旗**队,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由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2019年5月,明知自己不符合国家农机补贴条件,仍通过刘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找到曲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顶名为其购买一台北托牌504拖拉机,骗取国家补贴1541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骗取的农机补贴款15410元,给国家挽回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赵某某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主动退还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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