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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经检刑检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6********,大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2017年0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末,张某某为实施诈骗犯罪组织、筹备、成立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指使叶某某(已起诉)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组织、领导实施诈骗活动。叶某某先后组建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金融部、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伙同任某某、刘某某、秦某某(均已起诉)等骨干力量,安排销售人员,采用网上查找被害人资料,使用网络电话按照事先编制好的“话术”向不特定对象欺骗宣传,以承诺可以短期办理银行无抵押低息贷款为由,欺骗客户到公司详谈,承诺下款快、利息低,根据贷款额度不同骗取15800元、21800元或者更多数额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费,同被害人签订所谓互联网+管家服务合同书,由财物人员加盖公章和收取服务费。此后诈骗行为进入金融部环节,由金融部负责人、金融专员按照事先编制好的“话术”以银行通过初审、复审、实地考察等各种理由达到拖延时间、欺骗被害人相信能够贷下款、延缓案发等非法目的。截至2018年8月20日审计,共有387名被害人被骗988.154万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2017年3月通过网上招聘到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任综合部行政人员,负责采购、办公用品的发放、设备维修等工作。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不接触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核心的贷款业务,对于公司实际上有无开展贷款业务以及有无办理贷款的能力的认知不足,难以认定其了解长春市**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本质、具有参与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认定赵某某涉嫌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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