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县,住**省**县**乡**村**附1号,农民。2015年11月6日因持有、使用假币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4日因盗窃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朱某某之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1月份,朱某某求赵某某帮助给她办理一套公租房,并给了赵 某某5000元现金用于疏通关系。后赵某某前往**县房产局申领了《**县公共廉租房申请表》,到**县南街社区及**镇人民政府在《**县公共廉租房申请表》上盖了公章,但因朱某某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收监办理未果。2019年4月份,朱某某因联系不到赵某某后遂报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帮助朱某某为其办理公共租赁房,收取5000元“办事费”时,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未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前往**县房产局申领了《**县公共廉租房申请表》,到**县南街社区及**镇人民政府在《**县公共廉租房申请表》盖了公章,其为朱某某办理公租房也干了一些的工作,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构不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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